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申报征缴相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3-04 17:04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缴业务规则(暂行)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27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年金征缴和归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26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征缴将做相关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参保登记流程不变,参保单位可全月在人社部门办理参保登记业务。

2.为配合实缴金额和入库数据对账记账,每月25日后停止办理单位、个人的新增登记业务。

二、申报缴费

1.参保单位应在每月25日(含)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因编制性质、计算错误、操作失误等原因需要更改缴费工资的,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税务部门现场办理。

2.参保单位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日常申报缴费后,发生人员新增的,新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可在次月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申报缴费,也可于当月在税务窗口办理。

3.2021年3月1日起,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和缴费方式保持一致,原人社部门职业年金归集账户将不再进行银行托收和受理线下缴费。即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同时缴费。已签订三方协议并通过TIPS扣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在客户端通过TIPS进行缴款;原基本养老保险费通过汇款至待报解账户进行缴款的单位,将应缴纳的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汇至待报解账户进行缴款;原基本养老保险费因零余额账户通过银行端查询缴款的参保单位,职业年金由税务部门同基本险一并生成银行端查询缴款单交银行进行查询缴款。

4.2021年3月1日前已申报未缴费的职业年金仍按原渠道缴入人社部门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缴纳费款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标注单位编码、缴纳费款所属期、单位名称,并及时与职业年金托收银行联系确认。

三、特殊缴费业务

1.按单位、个人申请的虚账记实、贴息记实、补记等业务仍由人社部门进行受理,待人社部门将征缴信息发至税务部门后,参保单位在税务客户端确认申报金额并缴费,缴费方式与基本养老保险保持一致。

2.转移资金由单位直接汇入人社部门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户和职业年金归集账户的,缴纳费款时应在转账备注里标注单位编码、缴费类型(转移资金)、转移人员姓名等;未标注的,原则上将做退款处理。

3.补缴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4月(含)后的,由参保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补缴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4月前的,由参保单位向人社部门申报,暂将补缴费款分别汇入人社部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归集账户。待人社部门一体化系统上线后,缴款方式再做调整。

四、票据处理

参保单位向职业年金归集户银行缴纳的职业年金,由人社部门出具票据;2021年3月1日之后,参保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的职业年金,由税务部门出具票据。

请参保单位根据以上规定,在申报期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的申报缴纳事宜,申报操作问题可向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参保政策问题可向12333或参保地人社部门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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