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网络报】一份地契,两次交易,跨越二百四十年
从一份地契,看清朝契税历史变迁
发布时间:2021-03-09 08:19 | 来源:中国税务报网络报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在南京税收博物馆中,收藏着一张清朝的民间土地转让契书。这张契书不仅详细地记录了当时民间土地交易的相关情况,而且上面还有两份土地交易缴纳契税的不同凭证,成为见证清朝从开朝到晚期两百余年契税发展变迁的珍贵文物。
首次交易:“契尾钤盖官印以为证”
这份契书的开头,首先交代了卖主的身份信息,为“二十九都*甲”的朱佛寿和朱佛贤兄弟(由于水渍,契书中的一些文字无法辨认,故用“*”代替)。
这里的“都”与“甲”,是清朝都甲制中最基层的两级行政区划,一般县下设都、都下设甲,相当于现在的乡与村,主要是为登记户籍和征纳赋税而设置。都、甲的前面都有数字,以便于官方统计汇总,例如这份契书开头的“二十九都”。在契书左端后来加贴的纳税执照上,有“广灵县正堂税票”的蓝色字样,由此可以得知,这块交易土地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境内。
契书详细记载了被交易土地的编号,但有关这块土地东南西北四个方位的标志空格,却未填写详细内容。由此推测,这份契书应当是按照当时的通用格式准备妥当,而土地界限很清楚,故不用再详细填写。
接下来,契书中写道“计税壹分叁厘六毫四”,从上下文内容来判断,此处所计之税,应为本次土地交易所应缴纳的契税。据吴兆莘《中国税制史》中所载,清初“契税亦称田房契税,乃买卖典押土地房屋登录于官府时应纳之税。依顺治四年所规定,民间买卖土地房屋者,由买主依价格每一两纳税银三分,官于其契尾钤盖官印以为证。”据此判断,加盖于这份契书契尾最末一句“前项卖银当日一并收足,再批”之上的方形大印,虽然字迹不能辨别,但应为第一次土地交易时官方出具的纳税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壹分叁厘六毫四”这个契税数额可谓十分奇特,即便按照今天的科技水平,称量出如此精细的数据恐怕也不是一件很简便的事。究其原因,这主要由于清朝实施的税收摊派制所致——州县需要将全年承担的税收任务平均摊派至每块土地、每户人家和每次田房交易等应税标的之上;除此之外,州县官还需要额外平摊对上司衙门的各种“陋规”费用,故税款计算得越为精确,在账目上便越有手脚可做。正因此,在清朝的一些税收史料中,经常可以看到在“两”的后面出现精确到十几位甚至多达二十几位的“奇葩”数据。
在完成土地交易的同时,这份契书还特别对该土地的纳税义务进行了明确交割:“自从出卖之后,悉听买主受业收苗,受税办纳,倘有内外人拦阻,尽是卖者之责,不涉买主之事。”因这次交易行为发生在农历八月,从山西大同的气候条件来推断,当时正值农作物将熟未收之际,故在进行土地交易的同时,卖主朱家兄弟与汪姓买主对这块土地当年应纳的田赋一并进行了交割。
再次交易:二百四十年后凭证变化
这块土地于顺治九年(1652年)八月从朱氏兄弟易主到汪姓人家后,于二百四十年后的光绪十九年(1893年)十一月,又经历了一次官方认证的交易。
精心保存了二百四十年后,这张契书被重新拿出来,加贴了另一张契税缴纳的执照。在这二百四十年间,地还是那块地,但清廷已从顺治到了光绪年间,中间经历了无数花开花落、物是人非。
与顺治九年的那次土地交易相比,光绪十九年的这次交易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契税缴纳凭证从早期的契尾钤官印,变为张贴带骑缝编号的纳税执照。细看可以发现,该执照右侧有极为明显的骑缝编号。当时,民间买卖田房照章缴纳契税后,便会获得由清廷布政司颁发的编刻有字号的契尾,于骑缝处钤印张贴,经此官方认证的契书被称为红契,而私下交易、不纳契税的契书,因无此契尾被称为白契,一旦田房发生产权纠纷,红契的法律效力远远优于白契。
值得注意的是,在光绪十九年加贴的这张契尾的“价钱”与“税钱”两栏之间,盖有一方红色篆刻小印,上书“但求无愧我心”六字。因缺乏相关资料,无法判断印主身份,但可以确定大致范围为买卖双方、交易见证人或征税官吏这四人中的一人。而不管是哪一方,这一小小印章的字里行间,透露着对本次土地交易成交价格、契税缴纳所持的光明磊落态度,颇有上古之风。
变迁历史:税率与征管数次调整
从顺治到光绪,这份珍贵的契书记录了清朝一头一尾两个时期的契税情况。实际上,在清朝两百多年的时间里,契税制度先后有过数次重大调整。
首先是税率经历数次调整。顺治四年确定的契税税率为成交价每两输银三分;到雍正七年(1729年),契税税率调整为每两三分之外加征一分,总计每两输银四分,其中加征的一分作为科场经费专款专用,类似于一种教育附加费;到乾隆年间,田房买卖的契税税率大幅增加至百分之九,典当契税为百分之四点五;到宣统三年(1911年)清廷将亡之际,又将典当契税税率提高至百分之六。
另外,清廷在契税的征管上也有过多次调整。顺治年间的做法是将契尾钤官印作为完税凭证,但此法防伪性极差,民间纷纷仿制官印加盖于契尾以达到逃税目的。此后,清廷开始印制带有编号的田房交易契书,指定民间交易使用。然而在实施中,基层各级官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印制契书,于契税之外再向百姓额外索取费用,百姓怨声载道。雍正十三年(1735年)废除此法,允许民间买卖田房时自作契书、自行纳税,但这样一来,契税又因疏于管理再度成为有名无实之税。
乾隆十四年(1749年),清廷又重新调整了契税征管制度,允许民间自立契书,但需张贴由布政司颁发的编刻字号的契尾,并于骑缝处钤印,纳税联贴于契书,田房交易情况联由地方州县留存。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开写虚数,以百改十、以千改百,征多报少”的办法来欺上瞒下,侵吞税款。对此,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规定,凡千两以上的交易要将业户原契一并上交查验;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为防止民间私自交易不纳契税,又强调,民间置买田房应于立契一年内呈明纳税,逾限不报者照例追究。
保存在南京税收博物馆中的这份契书,见证了清朝的契税变迁。虽然在当时它只是普普通通的民间土地交易凭证,但上面的文字、印章等,都是鲜活而生动的历史细节,默默地向人们讲述着那个年代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