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01 13:41访问次数: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发布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成文日期】2021-3-3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