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01 13:41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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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成文日期】2021-3-3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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