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扬州戴良建材有限公司、扬州谷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14 15:24 | 来源: 扬州局第一稽查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扬州戴良建材有限公司、扬州谷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现对扬州戴良建材有限公司、扬州谷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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