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灌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告
发布时间:2021-06-11 09:46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灌云县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灌云县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残保金征收时间
2021年6月1日-9月30日
二、征收对象
连云港市灌云县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凡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残保金征收对象。
三、征收标准
(一)按苏财综〔2017〕2号文件规定:本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二)灌云县征收比例:
2021年灌云县范围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经调整后设置如下:
1.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征缴单位,征收比例设定为60%。
2.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征缴单位,征收比例设定为50%。
3. 安置残疾人比例1.5%(含)以上的,无需缴纳保障金。
4.按照企业用人数量不同,使用不同的分档征收比例,具体分档情况如下:
灌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征收比例
分档规模(人) | 安置残疾人1%以下 | 安置残疾人1%(含)—1.5% |
31—500 | 60% | 50% |
501—1000 | 30% | 15% |
1001— | 15% | 5% |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灌云县执行全省统一社会平均工资67368元。
(四)根据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四、征缴方法
(一)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本县残联审定上年度安置从业残疾人数后,单位及时在税务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高于1.5%(含)的用人单位无需缴纳残保金,但要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零申报。
(二)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时在税务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三)享受残保金政策免征的小微企业,应按照规定按时在税务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申报后系统自动计算享受免征优惠政策。
五、减免和缓缴
(一)减免: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应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规定部门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且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
(二)缓缴:对按期缴纳残保金确有困难、需缓缴残保金的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据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七、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四)用人单位应缴的残保金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八、残保金征收政策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灌云县税务局 0518-96888754
灌云县残疾人联合会 0518-88826103
灌云县财政局 0518-88831503
国家税务总局灌云县税务局
灌云县残疾人联合会
灌云县财政局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