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赣榆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告
| 发布时间:2021-06-16 08:22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21年连云港市赣榆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21年度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已于4月30日前结束,具体内容请参照赣榆区《关于开展2021年度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赣残发〔2021〕4号)。
二、征收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2021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三、征收对象
连云港市赣榆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凡未安置残疾人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残保金征收对象。
四、征收标准
(一)计算公式
本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二)征收比例
1.2021年赣榆区残保金分类分档征收比例见下表:
行业 | 用人规模 | 征收比例 | |
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在1%以下 | 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1.5% | ||
企业 | 500人以下的部分 | 60% | 50% |
超过500人至1000人的部分 | 30% | 15% | |
超过1000人的部分 | 15% | 5% | |
非企业 | 不分档 | 60% | 50% |
2.根据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
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赣榆区征收标准采用的社会平均工资执行江苏省统一标准67368元。
五、征缴方法
(一)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残联审定上年度安置从业残疾人数后,单位及时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安置残疾人比例高于1.5%(含)的用人单位无需缴纳残保金,但要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零申报。
(二)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及时在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纳。
(三)享受残保金免征政策的小微企业,应及时在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纳,申报后系统自动计算享受免征优惠政策。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七、残保金征收政策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 0518-96888752
连云港市赣榆区残疾人联合会 0518-86202126
连云港市赣榆区财政局 0518-86293315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
连云港市赣榆区残疾人联合会
连云港市赣榆区财政局
2021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