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委托代征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5 09:06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等有关规定,现委托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分公司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及打印电子缴款凭证,发放定额发票。

一、代征税款:

(一)代征税种及附加: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二)代征范围:

淮安区范围内居民个人(不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偶尔发生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行为。申请人所在地或付款方所在地都不在委托代开区域范围的,受托代开单位不得接受代开申请。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必须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请开具,非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受托代开单位不得接受代开申请。

(三)计税依据及税率:

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增值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增值税,附加率3%;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增值税,附加率2%;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税率和计算方式根据实际经营项目而定;印花税附加计税依据:运输服务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建筑服务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

(四)代征期限:

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发放定额发票: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且税务机关已核定有效定额发票票种的个体工商户发放定额发票。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分公司代征点明细.docx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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