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东海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告

发布时间:2021-06-03 14:49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东海县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东海县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21年度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已于4月30日前结束,具体内容请参照东海县《关于开展2021年度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东残发〔2021〕8号)。

二、征收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2021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三、征收对象

东海县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凡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残保金征收对象。

四、征收标准

(一)计算公式

本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二)征收比例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东海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类分档征收比例表

所属期

注册类型

分档人数起

分档人数止

安置残疾人比例

1%(含)至1.5%

1%以下

2020年1月1日—

2020年12月31日

企业

1

30

暂免

暂免

31

500

50%

60%

501

1000

15%

30%

1001

5%

15%

非企业

50%

60%

(三)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东海县征收标准采用的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67368元。

五、征缴方法

(一)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本县残联年审上年度安置从业残疾人数后,单位及时在税务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二)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时在税务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三)享受残保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需要进行残保金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残保金征收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残保金。享受优惠政策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

六、减免和缓缴

(一)减免: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应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规定部门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且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

(二)缓缴:对按期缴纳残保金确有困难、需缓缴残保金的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

七、对欠缴单位收取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据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八、其他

(一)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四)用人单位应缴的残保金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九、残保金征收政策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东海县税务局  12366

东海县残疾人联合会 0518-87290025

东海县财政局 0518-87775655



国家税务总局东海县税务局

东海县残疾人联合会

东海县财政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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