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刚塑胶五金(泰州)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泰税强扣〔2021〕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