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催告通知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开税强催〔2021〕2号
| 发布时间:2021-06-04 15:07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催 告 书
开税强催〔2021〕2号
连云港诚纬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 2021 年 3月 5 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连税开税通〔2021〕300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缴纳所属期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601205元、房产税1896397.9元,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吴震
联系电话:0518-82348651
地址:开发区花果山大道创智大厦808室
执法人员:吴震 尹台玲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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