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税宁公告〔2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宁海路税务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3 16:37访问次数:来源: 鼓楼区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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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开具发票并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水佑岗6号505室;联系电话:025-83575350;联系人:李岚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宁海路税务所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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