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
委托代征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5 09:13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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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和省、市局相关规定,我局新增设一个代征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征单位信息
新设代征点名称:洪泽邮政经济开发区便民服务点
代征点所在地址:洪泽区经济开发区洞庭湖路10号
二、代征范围
洪泽区范围内居民个人(不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偶尔发生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行为。申请人所在地和付款方所在地都不在委托代开区域范围的,受托代开单位不得开具。建筑劳务可在建筑工程劳务发生地代开。
三、代征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代征税种及附加: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024号)和《关于做好“营改增”试点后部分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税【2013】3号)等。增值税税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个人所得税根据实际经营项目而定,印花税税率:运输服务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建筑服务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
本公告中的相关计税依据、税率、征收率、税种、手续费等如有变化,按照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范性文件等执行。
四、代征期限: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