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00000014001688P/2021-01015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1-08-25 发文字号: 苏财税〔2021〕20号 文  种: 公告 标  题: 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8-30 废止时间:

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30 11:34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发布文号】苏财税〔2021〕20号

【成文日期】2021-8-25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等事项确定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为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为其分别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苏政发〔1985〕60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