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稽送达公告〔2021〕01006号
发布时间:2021-08-30 09:00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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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俊烨纺织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淮税稽处〔2021〕2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稽处〔2021〕21号
淮安俊烨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2MA1MW9UM9A)
我局(所)于2018年1月15日至2021年8月23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检查通知书送达情况
2018年1月15日,检查组按规定到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和注册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清河区飞耀北路66号清河产业园三区D37座进行了检查通知书送达,实地未找到你单位。
检查人员按税务登记资料中的相关人员电话(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联系均未能联系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每次电话联系相关人员时均制作了《电话记录》。因无法直接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根据相关流程办理了《税务检查通知书》邮寄送达,邮局回执表明文书无法送达,最终检查人员根据相关流程办理了公告送达。
2018年6月27日,你单位被原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相关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
2018年10月15日,你单位自行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恢复为正常户,并主动到税务稽查部门找到检查人员要求对其开展税务稽查。
2019年9月27日,因税务机关再次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被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重新认定为非正常户。
2、具体经营业务检查情况
⑴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业务发生情况
在2018年10月底至2019年9月初,按你单位提供的资料和解释自述等材料,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共发生了四笔购销业务:
①2017年3月,你单位向曹县全保皮毛加工厂购进羊毛绒11839千克,由曹县方直接加工成布后转销售,同月分别向潮州市翔宇服装有限公司针织绒布销售布1524米、销售给芜湖市白马服装有限公司针织绒布11176米。
②2017年5月,你单位向忻州市忻府区林润通毛纺加工有限公司购进针织绒56250千克,转销售给潮州市华蕾服装有限公司。
③2017年6月,你单位向山东聚贤毛纺有限公司购进羊毛绒3321千克,转销售给潮州市华蕾服装有限公司。
④2017年7月,你单位向沭阳顺信纺织有限公司购进棉纱125.42吨,委托桐庐骏协针织制衣厂加工后销售给潮州市华蕾服装有限公司。
⑵你单位检查所属期内经营资金收付情况
相对于上述四笔购销业务,你单位发生的经营资金收付情况如下:
①你单位应付曹县全保皮毛加工厂272300元、应收芜湖市白马服装有限公司257048元、应付潮州市翔宇服装有限公司35052元。
你单位自述因与芜湖市白马服装有限公司产生质量争议,未能收到芜湖市白马服装有限公司257048元的款项。同样理由你单位也未向曹县全保皮毛加工厂支付272300元的款项。
潮州市翔宇服装有限公司2017年中陆续向你单位转账1423000元,由于你单位自述未能很好地开展业务,没有按要求继续向对方供货,陆续转账退回1387948元,即你单位实际向潮州市翔宇服装有限公司收款35052元,与销售货款一致。
②你单位应付忻州市忻府区林润通毛纺加工有限公司2700000元,实际转账支付了2056300元,你单位尚有643700应付账款余额未予以支付。
③你单位应付山东聚贤毛纺有限公司930000元,连同预付账款共向其转账了1433000元,目前你单位尚有503000预付账款余额未能收回。
④你单位应付沭阳顺信纺织有限公司2633820元,你单位通过向许晓枫个人账户转账支付了1123000元,你单位尚有1510820元应付账款余额未予以支付。对通过许晓枫个人账户向沭阳顺信纺织有限公司付款情况,你单位说明情况为:许晓枫(手机号176*****222)自称为沭阳顺信纺织有限公司业务员,主动上门推销棉纱,企业由于贪图其价格便宜,答应了购买其棉纱并通过其个人账户付款的要求,但为了防止劣质假冒,企业只先付了约一半的货款,后收到委托加工方桐庐骏协针织制衣厂的电话,沭阳的棉纱虽然不能说是劣质假冒,但质量较差,产出率较低,此时企业已无法再找到许晓枫和沭阳顺信纺织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员,因此剩余款项也就未再支付。
⑤你单位应付桐庐骏协针织制衣厂加工费229200元尚未支付、应付繁昌县景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332700元已全部支付。
⑥你单位应收"潮州市华蕾服装有限公司6243601元,你单位已通过转账收取6100800元,尚有142801应收账款余额未能收回。
⑶核对检查过程:
①业务过程的核实中,检查人员要求你单位提供与各方的交易合同,但其均以与对方是口头协议为由,未提供任何合同,因此所有业务包括购销、加工业务都无法核实是否真实有效。
针对上述情况,检查人员通过协查系统向沭阳顺信纺织有限公司发出了发票协查函,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回复协查报告确认沭阳顺信纺织有限公司已走逃,其在2016年7月之后销售开具的发票存在虚开的嫌疑,已申请对沭阳顺信纺织有限公司立案稽查。
②资金流程的核实,根据你单位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企业发生的资金往来数额与其叙述一致,但通过个人支付、往来相互欠款的原因无法核实其真假。
⑷检查认定的结论:
你单位自称2017年7月向沭阳顺信纺织有限公司购进棉纱125.42吨(经查询征管系统沭阳顺信开票日期为2017年7月26日),委托桐庐骏协针织制衣厂加工(经查询征管系统桐庐骏协加工费发票开具日期为2018年1月19日)后销售给潮州市华蕾服装有限公司(经查询征管系统淮安俊烨开票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此笔业务中:
①上游企业沭阳顺信纺织有限公司已走逃,开具的发票存在虚开的嫌疑;
②你单位第一次称因质量问题未向沭阳顺信纺织有限公司付款,第二次称资金通过许晓枫个人账户转账,且只支付全部金额2633820元的一部分1123000元,经检查人员到金融机构查询发现你单位与许晓枫双方的资金往来转账时间为2017年3月24日 ,你单位分四笔合计向许晓枫转账1123000元,且转账附言均为借款;转账时间与附言同企业自述许晓枫以沭阳顺信工作人员上门推销、上游沭阳顺信开票时间、你单位向下游潮州市华蕾服装有限公司开票时间均存在很大出入,不符合正常经营过程,你单位对此无任何合理解释,且2017年8月16日、17日与许晓枫还有收款付款38万元的资金往来,与其发现质量问题后找不到许晓枫的说法明显矛盾,显然你单位的补充说明基本是虚假的,你单位并未向沭阳顺信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此情形符合税总发〔2016〕172号《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检查问题的通知》界定的大宗交易未付款;
③与桐庐骏协针织制衣厂无委托加工合同,也未支付款项。检查人员要求你单位说明货物是如何运到浙江山区的加工厂,再如何从浙江山区加工厂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往广东潮州的,你单位人员总是推托不予回答;你单位向下游潮州开票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取得上游顺信纺织发票开票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销售在前加工在后,明显不符合常理,且加工费发票在稽查立案后的2018年1月19日才开具,加工费229200元也一直未支付,不符合一般收款才开票的惯例,此情形也明显符合税总发〔2016〕172号《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检查问题的通知》界定的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税总发〔2016〕172号《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检查问题的通知》之规定,检查人员确认你单位2017年7月份向潮州市华蕾服装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金额为2370933.44元,税额403058.56元)的过程中,购进商品与委托加工时大宗交易未付款;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及税务日常管理中实施再次走逃失联等行为,检查人员确认你单位虚构向沭阳顺信纺织有限公司购进货物及委托桐庐骏协针织制衣厂的事实、编织向沭阳顺信纺织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的谎言,其向潮州市华蕾服装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无货之源,其向潮州市华蕾服装有限公司开具的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定性为虚开行为。
你单位开具的其他增值税发票虽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查实,但也涉嫌虚开。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你单位2017年7月份向潮州市华蕾服装有限公司开具的24份(开具总金额为2370933.44元,总税额403058.56元;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30024821至30024844)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你单位开具的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涉嫌虚开。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