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
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

苏税办函〔2021〕37号
发布时间:2021-08-06 14:57访问次数: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纳税人平稳有序办税,现就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2021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8月25日。

二、在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含自助办税设备)办理实名认证事项的,暂不进行“刷脸”验证。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实际生产经营受影响的,税务机关将以“不见面”的方式、按简易程序办理申报税额的调整。

四、因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五、因疫情影响至8月25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

六、因疫情影响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只需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即可办理。按规定需提交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复印件,只需提供银行账户网银电子截屏、照片或电子账单。采取邮寄方式报送材料,因特殊情况暂无法加盖公章的,可先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行补正。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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