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7% 教育税附加3% 地方附加2% 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留言时间:2021-09-10 | 答复时间:2021-09-10 |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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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城建税7% 教育税附加3% 地方附加2% 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苏政办发〔2003〕130号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3%
根据苏政发〔2011〕3号第一条一、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
(二)调整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提高到2%。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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