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题(契税法、城市建设维护税法)

发布时间:2021-09-15 15:12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1.《契税法》施行时间是什么?

答:《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契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答: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法征收契税。

二、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如何规定?

答: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二、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4.江苏省规定的契税税率是多少?

答: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明确了全省契税税率继续保持为3%,于9月1日起施行。

5.个人用拆迁补偿购置新房如何缴纳契税?

答: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6.夫妻离婚分割共有房产的,如何征收契税?

答: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7.购买车库是否征收契税?

答: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江苏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8.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是否缴纳契税?

答: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9.江苏省如何规定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政策?

答:一、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10.购买含已装修的房屋契税的计税价格是不是包括装修费?

答: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11.将房屋赠与给他人需缴契税吗?

答: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三、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12.《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时间是什么?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14.江苏省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何明确的?

答:根据《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苏财税〔2021〕20号),对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等事项确定如下: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为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为其分别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15.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何申报?

答: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16.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4.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5.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6.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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