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发布时间:2021-09-23 09:08访问次数: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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