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18号)

发布时间:2022-01-24 13:29访问次数:来源: 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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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022年1月7日前改正,并采用邮寄方式寄出。

由于各种原因,向你单位寄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名单见附件

所属期202111未按期申报公告送达.pdf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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