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2〕第01004号
发布时间:2022-01-26 16:24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淮安市淮阴区丁集永盛米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2〕5号


淮安市淮阴区丁集永盛米厂:(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459110568XF)

我局(所)于2021年11月23日至2022年1月18日对你(单位)(地址:淮阴区丁集镇胡庄村一组)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接受的青岛中矿长隆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01月21日开具的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4800820-14800889,2016年02月25日开具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4800890-14800912,合计93份发票共计开票金额9172566.59元, 税额1192433.41元,价税合计10365000.00元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后走逃

检查人员根据税务登记资料联系你企业相关人员,联系法定代表人章树平、财务负责人兼办税人员袁国立的电话,两人的号码均留相同的号码137*****672,号码接听人为男士,该号码已经易主,其新主人表示号码是自己新办理的号码,不认识章树平和袁国立,也不是淮安市淮阴区丁集永盛米厂的相关人员。

检查人员到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你企业登记资料,你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无法取得相关业务的票货款情况。

经系统查询,你企业2015年接受上游发票品名为稻谷、粳稻、籼稻,合计金额2131155.57元,税额277050.23元,价税合计2408205.8元。2015年你企业未开具电力发票,也没有生产加工的发票。你企业于2015-10-13开具给下游企业新泰市鼎祥贸易有限公司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1130,发票号码:03895584-03895631;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7263222-17263226、17263228,金额5388053.04元, 税额700446.96元,价税合计6088500元;于2015-11-16开具给北京华海轩商贸有限公司发票63份,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7263886-17263948,金额6194690元,税额805310元,价税合计7000000元;于2015-11-25开具给北京联其兴商贸有限公司63份,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7263949-17263950、17305078-17305138,金额6194690.01元,税额805309.99元,价税合计7000000元;于2015-11-30开具给宿迁市善陶米业有限公司4份,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7305139-17305142,金额340707.96元,税额44292.04元,价税合计385000元;于2015-12-24开具给淮安市坤山商贸有限公司30份,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7305143-17305172,金额2654867.40元,税额345132.60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

你企业在2016年内未接受任何产品发票。但你企业却于2016-1-18开具给下游企业安阳韵轩商贸有限公司发票54份,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4800765-14800782、14800784-14800819,金额5310619.55元, 税额690380.45元,价税合计6001000元;于2016-1-21和2016-2-25开具给青岛中矿长隆能源有限公司发票93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4800820-14800912,金额9172566.59元, 税额1192433.41元,价税合计10365000.00元;于2016-4-8开具给宿迁市瑞华米业有限公司发票5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4857143-14857147,金额399827.25元, 税额51977.55元,价税合计45180.48元;于2016-4-25开具给上海速歆实业有限公司发票111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4857148-14857196、14857199-14857210、14857212-14857227、14857229-14857259、14857261-14857263,金额10353982.6元, 税额1346017.4元,价税合计11700000元;于2016-6-13和2016-6-14开具给上海麟兰实业有限公司发票91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4857265-14857319、14857321-14857357,金额8852212.22元, 税额1150787.78元,价税合计10003000元;于2016-7-14、2016-8-3、2016-9-2、2016-10-11开具给珠海顺益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票260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4857360-14857481、14857483-14857492、发票代码:3200154130,发票号码:34110078-34110202、34110206-34110208,金额25663698.94元, 税额3336281.06元,价税合计28999980元;于2016-10-11开具给宿迁市善陶米业有限公司发票4份,发票代码:3200154130,发票号码:34110209-34110212,金额353982.3元, 税额46017.7元,价税合计400000元。

你企业开具给青岛中矿长隆能源有限公司的协查涉及的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4800820-14800912,金额9172566.59元, 税额1192433.41元,价税合计10365000.00元,共计金额9172566.59元, 税额1192433.41元,价税合计10365000.00元。异地协作平台中已对该户发起协查(协查编号10000000120052021460),协查类型确定为虚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下发虚开通知单。

2、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

查询企业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小营支行,账号:1035********721。从银行反馈数据来看,你企业在检查所属期2015年以来仅和法人章树平、淮安市看守所、淮安市收容教育所以及绍兴市小武粮油有限公司、太仓源汁原味膳食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粮油购销总公司有资金往来,其余均为税款、贷款、银行卡费等零星支出,到2017年10月不再有任何资金流水。

你企业与上下游交易涉及的大部分公司均无任何资金往来,你企业的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

3、生产加工情况异常

你企业主营粮食加工,主要购进为稻谷,销售为大米、皮米糠、白米粉等粮食加工产品,但在2015年未产生任何电费发票,2016年仅8月、9月、10月有电费发票,价税合计1861.98元,在2015年及2016年均无其他生产加工支出的相关发票,与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产量不符。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上述违法事实,你企业2015年-2016年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32份(详情见虚开发票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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