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非正常户公告名单(2021年12月)

发布时间:2022-01-05 16:10访问次数:来源: 常州金坛区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非正常户名单(2021年12月).xlsx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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