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海门税二分限改〔2022〕10号
发布时间:2022-10-08 11:00访问次数:来源: 海门区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南通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845652693061):

截止2022年10月7日,你单位未办理“金色家园”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在2022年10月22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否则,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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