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2〕01062号
发布时间:2022-11-17 10:07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涟水县长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2〕104号

涟水县长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26MA1WN6QEXN)

我局(所)于2022年8月17日至2022年9月23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涟水县五港镇港西工业集中区)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注册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地址)虚假

你单位2018-12-3被认定为非正常户,2022年8月18日星期四采取直接方式,到淮安市涟水县五港镇港西工业集中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涟水县五港镇港西村委会出具证明“该注册地址不存在”,最终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

2.银行账号虚假

在省局大数据平台系统中,被查单位开户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支行”,账户名称是“涟水县长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号是“3205**********3131”;检查人员去银行查询银行账号尾号“3131”的账户名称不是“涟水县长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而是“涟水华晖五金有限公司”,并且该账户无任何资金流水。

3.进行虚假申报

通过省局大数据平台查询,你单位2018-06-06开业以后,仅仅进行两次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中所属期2018年6月份0申报,所属期2018年7月份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2438661.12,销项税额390185.74元,进项税额-农产品购销389676.00元,应纳税额509.74元;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申报数据均为0; 

除购买防伪税控设备外,未查到任何上游购进货物信息,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行却显示2018年7月份购进货物3247,00.00元,抵扣税额389676.00元。同期申报的增值税申报应税销售额,是2018-07-27一天内开出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438,661.12元,税额390185.74 元,货物名称*交通运输设备*汽车配件;

上述证明,你单位无任何与经营业务有关系的货物购进,虚列进项税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不真实。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2018年7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货物名称*交通运输设备*汽车配件,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NO.3200164130-NO.11402890,金额2438661.12元,税额390185.74 元,价税合计2828846.86元。以上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730号令)第三条和《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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