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2〕01065号
| 发布时间:2022-11-18 15:02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淮安市淮名纺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淮税一稽税通〔2022〕496号
淮安市淮名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4MA1NAA562K):
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乡工业园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2月21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1、走逃失联并且经营地址虚假
检查人员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企业税务登记中的生产经营地址为淮安市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乡工业园,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核查,未找到你单位。淮阴区刘老庄镇经济发展和建设局证实,目前该地址无此单位。
2、接受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检查人员通过税收管理数据平台查询,你单位2017年全年的进项发票金额合计4472280.79元,其中接受上海连羡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至11月开具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663510.28元,税额合计452796.72元),已被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确认虚开。
3、固定资产异常
你单位2017年《资产负债表》显示,固定资产原值、净值的期初、期末数均为0。
4、资金情况
检查人员调取你单位的对公账户银行流水信息,付给上海连羡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货款金额总计只有865010元,与上述27份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3116307元差距较大,且下游公司的钱款进账后当天立即转出给上海连羡纺织品有限公司,钱款快进快出,不符合经营常规。
你单位往下游12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资金均在下游公司转进的当日立即转出,部分转出至法定代表人王再再的个人账户,部分转出至上游公司对公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符合经营常规。
5、公安立案情况
根据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立案决定书“淮阴公(兴)立字〔2018〕2277号”的相关内容显示,上海连羡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和淮安市淮名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姜某已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起诉,起诉意见书中描述“张某控制的上海连羡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向姜某经营的淮安市淮名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姜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控制淮安市淮名纺织有限公司,收取受票方一定的开票费用,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他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你单位虚假注册、生产企业无固定资产、接受上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虚抵税款、已被公安立案查处并承认无真实业务发生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
淮安市淮名纺织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2018年1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33份,金额38638473.59元,税额6568540.25元,(具体明细见虚开发票明细表),上述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730号令)第三条和《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查处。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五十四条规定,对你(单位)的处理决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