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2022.10非正常户公告正式版.xls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