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2〕412号
发布时间:2022-11-28 09:16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淮安创烁煊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2〕48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2〕48号

淮安创烁煊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1Y0B6Y6E)

我局(所)于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原泾口镇政府房屋(府前路3-7))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成立后没有在注册地生产经营,该地址也无此企业相关标识,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你单位从烟台市胜聪商贸有限公司、蓬莱市智培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为“*焦炭*焦炭”,向江苏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多彩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湟里村前工艺厂、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国达水泥制品厂、大理市千晟窗帘布艺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成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品名为“方桩”、“水泥”、“*纸制品*包装用纸及纸板”、“*纺织产品*窗帘布”、“*焦炭*焦炭”,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经查询,你单位资金账户,开户以来没有资金流水。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向江苏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多彩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湟里村前工艺厂、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国达水泥制品厂、大理市千晟窗帘布艺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成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代码3200184130,号码52708402 -52708426,代码3200184130,号码80666121 -80666130金额合计3256424.2元,税额合计423335.09元。上述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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