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2〕413号
| 发布时间:2022-11-30 15:09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淮安市迪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2〕4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2〕4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2〕49号
淮安市迪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11MA274R6HXR)
我局(所)于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新亚国际大厦1610室)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登记的经营场所虚假,实地核查未能找到你单位。
2.你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虚假,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业务。
3.你单位开具发票后不进行纳税申报,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4.你单位银行账户无上下游企业收付款信息。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2021年9月29日向汝南县源义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发票22份,发票代码3200211130、号码61677937—61677958,开票金额合计2190265.44元,税额合计284734.56元,货物名称为“机制砂”。向汝南县源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发票3份,发票代码3200211130、号码61677959—61677961,开票金额合计299668.14元,税额合计38956.86元,货物名称为“架子管”,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