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2〕414号
发布时间:2022-12-12 15:29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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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苏阳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2〕47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2〕47号
淮安市苏阳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2MA1MMWT51E)
我局(所)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9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清河区清河嘉园1号楼199-34号)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自营2个物流快递网点淮安清河北京路店、淮安清江浦金网店向寄件客户收取款项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993529.68元(含税),其中:2019年365119.84元、2020年626363.59元、2021年1-4月2046.25元。
通过一级网点淮安清河北京路店,向淮安清江浦东湖店、淮安清江浦锦绣华庭店等9个加盟二级网点收取物流快递充值款项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934652.64元(含税),其中:2019年37776.9元、2020年816155.41元、2021年1-4月80720.33元。
向淮安清江浦东湖店、淮安清江浦锦绣华庭店二级网点收取抽成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18050.24元(含税),其中:2019年1177.77元、2020年13743.18元、2021年1-4月3129.29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之规定,你单位2020、2021年度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19年度应补缴增值税22849.71元,2020年度应补缴增值税7671.84元。2022年7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留抵税额90058.14元,调整为11043.7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2019年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99.48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2019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14756.05元,2020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25564.04元。调减2021年度亏损81149.66元,调减后亏损为53508.87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以上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已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79014.36元,从2022年4月19日至6月17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