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海门税二分 税通 〔2022〕 101 号
| 发布时间:2022-12-19 15:20 | 来源: 海门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南通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652693061)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
通知内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金色家园项目(项目编号:3206020100002429000)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现通知如下: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20573969.42元(普通住宅82575003.63元;非普通住宅33787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37661095.79元);
【确认方法:根据销售备案合同明细、开票信息、办证信息以及外部取证得到的补偿款信息确认】
二、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5.0%;非普通住宅5.0%;其他类型房地产13.41%;
【核定方法: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税费联系单确认土地使用权扣除金额为26277710.20元;土地拆土地征用以及拆迁补偿费支出为0;前期工程费按同地区同期同类产品平均金额核定4830572.10元;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同地区同期同类产品平均金额核定41568124.00元;基础设施费按同地区同期同类产品平均金额核定14207565.00元;开发间接费用按同地区同期同类产品平均金额核定1198905.91元;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按同地区同期同类产品平均金额核定817137.25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按照税务机关系统取数为1319446.08元。在此基础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53号)核定确定上述征收率】
三、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9195996.63元(普通住宅4128750.18元;非普通住宅16893.5元;其他类型房地产5050352.95元);
四、减免税额:0.0元;
五、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060111.72元;
六、应补(退)土地增值税:8135884.91元;
七、项目总可售面积:28033.27平方米(普通住宅21840.46平方米;非普通住宅440.7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5752.11平方米);
清算时已售面积:27689.74平方米(普通住宅21840.46平方米;非普通住宅440.7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5408.58平方米);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343.53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343.53平方米);
如你单位对税务机关采取上述规定的方法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逾期未提供证据,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逾期未提供相关证据或者虽然提供了相应证据,但最终对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征收金额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2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