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采用公告送达的公告(2022年2号)
发布时间:2022-12-02 11:31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派税务稽查人员对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1-1至2017-12-31期间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立案检查;因登记注册地不正常生产经营,预留人员的电话也无法进行联系,现我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对该公司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现将对该公司的《税务检查通知书》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公告送达公司名单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注册地址 | |
1 | 913210001407261456 | 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扬州市汤汪路58号 |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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