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3-21 11:29访问次数:来源: 南京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平稳有序办税缴费,现就有关税费征管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办税服务场所(含自助办税设备)办理实名认证事项的,暂不进行“刷脸”验证。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原因导致实际生产经营受影响的,税务机关以“不见面”的方式、按简易程序办理申报税额的调整。

三、因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四、因疫情影响至申报期结束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延期申报属期内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办理延期抵扣勾选。

五、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按规定需提交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复印件,只需提供银行账户网银电子截屏、照片或电子账单。采取邮寄方式报送材料,因特殊情况暂无法加盖公章的,可先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行补正。纳税人需更正当期或往期申报的,也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

六、欢迎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APP等渠道,在线办理各类办税缴费事项。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