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提醒
发布时间:2022-03-23 14:42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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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南通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南通市区房产税困难性减免若干规定的函》(通税函〔2020〕4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试点运行五项“信用+”办税便利化措施的通知》(通税办函〔2021〕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房土两税困难性减免事项提醒如下:
一、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纳税人请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2022年3月31日前)到各办税服务厅窗口提出202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实行“告知承诺+当场办结”方式,对纳税信用等级B级(含)以上、未发生严重税收违法案件、且未被列入税收失信公示清单的纳税人,在其自愿作出信用承诺后当场办结困难性减免,税务机关做好后续管理。不符合“告知承诺+当场办结”条件的纳税人由办税服务厅完成受理,并传递至相关属地税源管理局,由属地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三、符合房产税困难性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后报送房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由各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