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具体名单见附件
江都区税务局2022年3月认定非正常户公告名单.pdf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