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题(组合式税费优惠政策问答二)

发布时间:2022-04-14 14:42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婴幼儿信息应当如何填报?

答:婴幼儿已被赋予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专项附加扣除填写时优先选择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尚未获取居民身份证号码的,选择 “出生医学证明”或各类护照等身份证件填报;极少数暂未获取上述证件的,也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填报婴幼儿照护费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证件类型选择“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婴幼儿的身份证号码和出生时间即可。

(2)证件类型选择“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上相应编号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婴幼儿出生后,会获得载明其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等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扣除信息表》填报子女信息。

(3)证件类型选择“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的,填写婴幼儿名下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信息。(4)证件类型选择“其他个人证件”的(极少数暂未获取上述证件的),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也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税务机关联系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证件照片等证明资料推送给税务机关证明真实性,以便继续享受扣除。

2.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提交资料吗? 如不需要,需留存什么资料?

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样,实行“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纳税人在申报享受时,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或向单位提供婴幼儿子女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即可,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资料。纳税人需要将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3.在国外出生的婴幼儿,其父母可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婴幼儿在国内还是国外出生,其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4.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这项专项附加扣除。比如:2022年5月出生的婴幼儿,一直到2025年4月,其父母都可以按规定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是否能在当前进行的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中申报享受?

答:当前正在进行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汇总的是纳税人2021年的收入和扣除信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起实施,因此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不能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6.小规模享受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9.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4月1日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以下分三种情况:

(1)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2)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3)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0.2018年至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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