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2〕01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18 14:28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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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善勃纺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4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2〕22号
淮安市善勃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4MA1NYUGF1X)
我局(所)于2022年2月9日至2022年4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纺织工业园)2017年5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注册经营地址虚假
根据淮阴区刘老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税务文书送达情况说明》显示,你企业注册经营地址不存在。
2、虚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你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下的“(二)其他扣税凭证”下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项目中具体填列申报如下:2017年8月申报份数0份,金额1495170元;2017年9月申报份数0份,金额0元;2017年10月申报份数0份,金额3574790元;2017年11月申报份数0份,金额2777120元;2017年12月申报份数0份,金额1218660元;2018年1月申报份数0份,金额2012040元;2018年2月申报份数0份,金额1289340元。经查询金税三期及数据平台,你企业不具备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的购票资格,未领购上述发票,也未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3、虚假购进货物和虚假填列成本
你企业2017年共计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合计1192311.48元,税额142351.72元,其中品名为“布、棉布”的开票方为上海连羡纺织品有限公司,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涉及金额合计693893.17元,税额117961.83元,上述发票已被上游确定为虚开发票;共计虚假申报农产收购发票份数合计为0份,金额9065740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成本7007008.42元。
2018年共计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合计421147.02元,税额56652.98元;共计虚假申报农产收购发票份数合计为0份,金额3301380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成本3833139.99元。
经查询金税三期及数据平台的财务报表、上下游发票等,显示你企业无固定资产、存货,及水电房租等生产经营资产、费用。
4、资金异常
经查询你企业对公银行账户情况如下:上游合计10户,其中已付款客户1户:淮安市淮阴区腾风运输服务部,已付款金额4笔共计140000元,其余无专票对应客户以及农副产品客户的付款记录,未付款票面金额占比总金额99%;下游合计10户,其中已收款客户3户:广州市藏丰服装有限公司(8笔共计2689383元)、广州有成贸易有限公司(9笔共计2097000元)、泰和县鑫磊针织厂(13笔共计1456000元),未收款票面金额占比总金额64.76%。
综上所述,你企业注册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地址)虚假、无固定资产、存货及水电房租等生产经营资产、费用、虚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二)、虚假购进货物、虚假申报成本、资金异常,符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企业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之间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22张,具体为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11277860-11277884(25份);发票代码3200172130,发票号码 24238596-24238684和24238686-24238693(97份),购方纳税人名称合计10户(包括广州市藏丰服装有限公司、广州有成贸易有限公司、泰和县鑫磊针织厂、铜陵鸿飞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恒霸服饰有限公司、安庆越成服装有限公司、安徽省双安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沈丘县宏达服饰有限公司、铜陵市源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沈丘县浩宇服饰有限公司),品名为*纺织产品*布、*纺织产品*布料、*纺织产品*针织面料、*纺织产品*提花布、*纺织产品*棉布、*纺织产品*纯棉布,合计金额为9638772.82元,税额为1638591.18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