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终止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湖县分公司等1户代征人的委托代征协议。自2022年5月13日起,前述代征人将停止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不再办理代征税费等涉税事项,相关涉税业务请前往建湖县政务中心二楼税务窗口办理。
特此通告。
附件:终止委托代征信息-邮政.xls
国家税务总局建湖县税务局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