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2〕01025号
发布时间:2022-05-20 15:09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淮安淮纺汇纺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5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2〕29号

淮安淮纺汇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4MA1T7K8E34)

我局(所)于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阴区袁集乡袁东村五组)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

你单位开户银行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集支行,账号为320801032************6,检查人员前往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集支行调取资金流水,发现你单位购进金额、销售金额均未在银行反映,不符合正常经营常规。

2、部分原材料的购进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购进的原料是皮棉,有七个购进单位,分别为扬州森牧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3份、金额1273500元,泗洪万涛源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28份、金额2753430元,泗洪县严培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20份、金额1996500元,泗洪县丰运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44份、金额4352310元,泗洪县浩东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30份、金额2994750元,泗洪广星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141份、金额13925920元,泗洪绿景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15份、金额1499190元,其中泗洪万涛源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13份、金额125424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发票。

3、虚假经营场所

你单位税务登记中的生产经营地址为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袁东村四组,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核实,未发现你单位,淮阴区古清口街道袁东村出具证明表明你单位未在此经营。

4、固定资产异常

金三系统信息中未能查询到你单位资产负债表信息,2017年、2018年所得税汇缴附表显示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均为0,你单位为生产型企业、无固定资产不合常理。

5、你单位购进原料为皮棉,出售产品为布,从目前取得证据来看,2017年、2018年所取得上游信息显示无电费发票,有2笔蒙城县(安徽亳州)的代开布加工费用,共计178005.05元。收购发票显示收购地为扬州和泗洪,加工发票显示加工地为安徽亳州蒙城县,但资金流水显示既无加工费用支出也无运输费用支出。检查人员未发现你单位有皮棉加工为纱,纱加工为布的生产过程,不符合正常生产经营规律。

6、运输费用异常

增值税申报信息中未发现有运输发票的增值税进项抵扣金额;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期间费用明细表)中,也未发现有运输发票的税前列支成本;银行流水未见运输费用支出,不符合正常生产经营规律。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11月-2018年7月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88份,金额38283202.67 元,税额6388847.33元(开具情况详见附表)。上述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2022年5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