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2〕401号
发布时间:2022-05-31 14:04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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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川恒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二稽罚〔2022〕2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二稽罚〔202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5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二稽罚〔2022〕24号
淮安市川恒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25653499394)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康乐西路2号1幢1号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你单位利用虚假生产经营场所资料注册登记企业,相关人员失联。2.你单位存在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大宗交易未付款、交易资金回流情况。3.你单位接受已证实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合计金额924995.00元、税额156330.84元、价税合计1081325.84元,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56330.84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的工商登记资料。
证据2:实地拍摄照片。
证据3:失联报告。
证据4:房东张忠出具的证明。
证据5: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园支行出具的你单位账户信息查询结果。
证据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淮安市支行出具的卞迪个人账户信息查询结果。
证据7:协查资料。
证据8:你单位发票认证抵扣信息。
证据9: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利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应补缴增值税156330.84元、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0943.16元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增值税罚款78165.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5471.59元,罚款合计83637.0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3,637.0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