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1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6-10 14:07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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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经与省财政厅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领域的建议
近年来,为支持企业研发活动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国家不断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提高加计扣除比例。2017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2018年,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比例的享受范围扩大到除负面清单行业外的所有企业;2021年,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今年,又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活力。
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普遍对研发费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采用加计扣除、税收抵免、加计扣除和税收抵免配合使用三种方式。如美国、日本、法国等采用抵免方式,而我国采用加计扣除方式。相比较而言,加计扣除方式的优点在于企业亏损时也可以享受优惠,企业的获得感更强;而税收抵免方式只有在企业缴税的情形下才能享受到,亏损时则无税可抵,政策效果将会打折扣。其次,与同样采取加计扣除方式的国家相比,俄罗斯、南非加计扣除比例均为50%,我国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并不低。另外,2021年10月由OECD牵头、137个成员国(辖区)就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多边方案(即双支柱方案)发布声明,其中支柱之一就是通过实施全球最低税,确保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在各个辖区承担不低于一定比例的税负(实际税率不低于15%),如果低于该税负则须向集团最终控股母公司所在地补足税率差部分的税款。该项举措既打击了避税港,也避免了国家间过度税收竞争。考虑到我国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叠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就会面临实际税率低于15%而须向可能不在我国境内的国外最终控股母公司所在地补足相关税款的情形。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目前暂不宜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领域。
二、关于将去年第三季度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扩大至按季度预缴享受的建议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去年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时点由原来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提前至当年三季度申报时享受。为确保首次季度预缴享受研发加计税收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我省税务局依托税收大数据,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等实施白名单管理,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申报前批量导入后建立标签体系。实现申报前推送相关优惠政策、申报时提示享受优惠金额、对应享未享企业申报后再次提醒,由“人找政策”变为“政策找人”,使“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行动落地落实。2021年三季度,全省约近5万户企业首次在季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折合减税约400亿元,达2020年度汇缴减税总额的89%。对您提出的将三季度预缴享受扩大至每季度均享受的建议,我们专门向总局作了汇报。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已将建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关长期性、制度性举措列入今年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研究。
目前税收政策是由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及以下财政、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政策。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将从省级层面积极配合财政部门适时开展政策调研评估,并将您的建议积极向国家反映,建言献策,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政策提供决策参考,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断优化完善。另一方面,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辅导,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现有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大力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