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非正常户认定公告(2022年5月).pdf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