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0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06-20 14:12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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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对市场主体实施更大力度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延续已有制度性减缓税政策。建议继续执行目前已明确的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体现政策的稳定性、持续性”的建议
为应对疫情影响和经济下行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发文延续实施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并出台了新的优惠政策,我省也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出台了多个税费优惠政策,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一是延续实施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或预缴率由3%降至1%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自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暂停预缴增值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等。二是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加大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中小微企业今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三是我省在授权范围内出台税费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出台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免“六税两费”。
二、关于“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建议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目前的75%提高到100%,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目前的100%提高到15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的建议
近年来,为支持企业研发和技术创新,国家不断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提高加计扣除比例。2017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2018年,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的享受范围扩大到除负面清单行业外的所有企业;2021年,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今年,国家又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活力。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国家层面,地方仅可根据授权制定税收政策。我局将与财政部门适时开展政策调研评估,将代表建议积极向上反映,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断优化完善。
三、关于“继续实行社保费用减免政策。建议参照2020年对社保费用减、免、缓的政策,出台新的阶段性实施办法,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建议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除不可抗力外,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2020年应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的特殊政策,其政策制定权在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1年起我省与全国其他省份一样均已不再实施社保费减免政策,但失业和工伤保险降费率政策将按照国家要求延长实施至2023年4月30日。
当前,新冠疫情仍在延续,市场主体持续受到冲击,部分行业面临经营困难。对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已及时出台相关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助力企业平稳渡过阶段性发展困局。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明确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申请批准可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根据国家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明确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和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决策部署,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发了《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明确:一是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新增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困难行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苏人社发〔2022〕58号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二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设区市市区、县(市),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下一步,省人社、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将加强协作,进一步简化缓缴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好现有税费优惠政策,为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在税收政策执行或落实方面,如发现问题,欢迎您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