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3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6-20 14:15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赵园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劳动报酬占GDP比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在创造公平公开税收环境的同时,应有针对性地降低对中小企业的税负,减少中小企业的运行压力。尤其是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合理调整其税收比例,减轻企业的负担,使企业员工的福利待遇得到提升”的建议

一、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助力中小企业发展。比如,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的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经省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按照最高幅度即50%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可以适用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等。

二、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国家层面,地方仅可根据授权制定税收政策。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好现有税费优惠政策,同时加强政策调研,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政策建议,为帮助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税收政策执行或落实方面,如发现问题,欢迎您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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