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06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06-20 14:16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
王哲代表:
您提出的“加强对线下连锁零售企业政策支持 纾危困 保主体 稳就业 促经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从政策上给予线下连锁零售企业税费减免、缓缴的政策支持,同时在社保、公积金等费用缴纳方面,也给予一定的缓冲期”的建议
一、为应对疫情影响和经济下行压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其中,直接涉及零售企业的税费政策有:批发和零售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此外,国家出台的相关税费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同样可以适用。比如,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二、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国家层面,地方仅可根据授权制定税收政策。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好现有税费优惠政策,同时加强政策调研,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政策建议,为帮助零售企业纾困解难作出积极贡献。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税收政策执行或落实方面,如发现问题,欢迎您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