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17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06-20 14:17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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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洪拓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促进种业发展配套信贷税收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针对种业企业减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建议
目前,国家对于种业企业已出台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同样可以适用。
二、关于“制定针对育种科技人员育种成果转化收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建议
目前,国家没有出台直接针对育种科技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已实施的一系列关于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育种科技人员同样可以享受。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国家层面,地方仅可根据授权制定税收政策。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好现有税费优惠政策,同时加强政策调研,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政策建议,为支持江苏种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税收政策执行或落实方面,如发现问题,欢迎您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