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2〕405号
发布时间:2022-06-20 11:25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淮安涛亿纺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2〕3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2〕3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6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2〕30号

淮安涛亿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11MA1PCE2E2X)

我局(所)于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5月5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盐河镇总部经济大楼201室)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实地核查未能找到你单位。

2.你单位在所属期2017年7月进行虚假申报,2017年8月起未进行纳税申报。

3.你单位银行账户无实际交易资金往来记录。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7月27日向下游企业芜湖市维缙服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30037914-30037938),金额合计2491076.93元,税额合计423483.07元,价税合计2914560元,货物名称为棉布,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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