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 发布时间:2022-06-08 18:28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事项名称】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申请条件】
1.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设定依据】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55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31 号、2019 年第45 号修改)第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 | 1份 | 已实现电子证照共享的纳税人免于报送,未查询到共享数据的纳税人报送电子化证照 | ||
内河货物运输的纳税人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已报送电子资料的纳税人免于提交纸质资料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需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