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无欠税证明 

发布时间:2022-06-08 18:29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开具无欠税证明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企业上市、境外投标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7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身份证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开具

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1 份

查验后退回

委托书

1 份


未办理实名办税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

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 副本

1 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APP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关于“不存在欠税情形”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一是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是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是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四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是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包括作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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