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2〕5010号
| 发布时间:2022-07-12 14:04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淮安毕田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淮税二稽税通 〔2022〕102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淮税二稽税通 〔2022〕102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7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淮税二稽税通 〔2022〕1022号
淮安毕田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20811MA1MMWB57W):
我局将于2022年7月30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处理,现将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提前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11月28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实际经营人已无法联系,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未能找到你单位,2017年5月9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2017年5月27日开具25份发票给乐清市汪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徐州梨志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宜华滚动体有限公司、江阴市永城家用电器配件有限公司,2017年5月增值税申报,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经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无资金往来记录。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2017年5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57468195-57468219,金额2444300.41元,税额415531.09元,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四、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