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1号)规定,现对2022年3月份认定的非正常户情况(具体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附件:2022.4-6非正常户清册.xlsx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海陵区税务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