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2〕409号
发布时间:2022-08-11 10:30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盱眙金华木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2〕36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8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2〕36号

盱眙金华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30MA1M9HUW7K)

我局(所)于2021年2月26日至2022年6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盱眙县穆店乡工业园西子大道6号)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接受上海宫华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3月8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3100153130,发票号码23561095-23561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82905.96元,税额65094.04元,价税合计448000元)。经核实,你单位实际经营人杨敬武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已无法联系;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没有向上海宫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流水记录。经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决[(2021)苏0830刑初42号],你单位实际经营人杨敬武利用其实际掌控的多家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资金回流、收取开票费等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2016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为以下1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4份,金额36952345.77元,税额6240713.23元,价税合计43193059.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接受已证实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属于让他人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资金回流、收取开票费等方式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416份,金额36952345.77元,税额6240713.23元。具体发票明细为:

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5272809-15272810、15272799-15272801、15798301-15798303、15798345、15272804-15272808、15272821-15272830、15272832-15272833、15798314-15798326

发票代码3200154130,发票号码34014429-34014430、34014463-34014465、34014404-34014415、34014417、

发票代码3200161130,发票号码35287920-35287933、35287935-35287937

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06304060-06304077、06304134-06304151、06304188,06304125-06304129、

发票代码3200163130,发票号码33753667-33753670、33753681-33753685、33776381-33776385、33776387-33776390、33776404、33776414-33776418、33776425-33776427、33776432-33776434、33776445-33776447、33740074-33740077、19988837-19988846、19988858-19988873、33723422-33723432、19988856-19988857、33740065-33740068、35287960-35287968

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11452467-11452469、11452475-11452484、11452492-11452494、30340962-30340971、30340981-30340986、30340992-30340993、30340999-30341000、30346142-30346143、30346150-30346155、30346162-30346166、30346171-30346177、11452560-11452564、30340947-30340948、30340951、30340953-30340954、30340956-30340957、30346184-30346195

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21502268-21502272、22428588-22428592、22428604-22428607、22428611-22428612、22428615-22428617、22428621、22428629、22428632-22428635、22428642-22428647、22428648-22428657、22428661-22428662、22428666-22428667、22428670-22428672、22428675、22428678、22428681-22428682、22428684-22428689、21502200-21502204、21502209、21502236-21502237、21502239-21502241、21502322-21502327、21502328-21502330、22428576-22428577、22428579-22428580

发票代码3200172130,发票号码24707408-24707410、24707413-24707415、24707418-24707419、24707423-24707424、24707490-24707492、24707544-24707549

发票代码3200181130,发票号码32273799-32273800、32273810-32273811、32273819-32273820、32273824-32273826、32273829、32273831、32273834-32273835、32273743-32273744、32273751-32273752、32273757-32273758、32273764-32273765、32273794-32273795、32273803-32273804、32273812-32273813、32273816-32273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因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决[(2021)苏0830刑初42号]认定你单位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不再给予罚款。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第五款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但因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决[(2021)苏0830刑初42号]判处“被告人杨敬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已无需再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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